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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精神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
2006-10-30
内容提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十分重要,而精神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是律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的全部内涵,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律师事务所在长期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积极倡导、培育而积淀形成的支配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及工作人员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主导意识和风格,它是律师事务所特有的理想目标、价值追求、道德准则、意志品质、服务宗旨、团体作风的高度概括,是律师事务所个性特征和本质内容的体现和凝聚,因此,它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支柱,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一个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的积极的精神不仅应当有其特定的标准和丰富的内涵,而且能够发挥重要的功能效应,同时它还有一个长期的逐步的融合各种因素的培育过程。
关键词:律师文化 建设 律师事务所 精神主导意识
2006年5月20—21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办的“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由此标志一场有计划、有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律师文化建设活动正式拉开序幕。律师文化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律师精神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业的发展方向和律师执业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观。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的全部内涵,它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支柱,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
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律师职业并始终处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一线的律师,通过自己多年从事律师职业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亲身体会,试图藉本文对律师事务所的精神相关的问题发表些粗浅的看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精神之内涵、特征
精神一词对我们大家来说是不陌生的,如我们常听到的“大庆精神”、“雷锋精神”、“亮剑精神”等等。那么什么是精神呢?从汉文的角度,通俗地解释,精神就是指人的意识、观念、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也指活力、气质、个性等内容。精神可以反映一个人的风格、个性、气质、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律师文化是指律师业在长期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其内部结构,可以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四种。其中精神文化是指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受一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而形成的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的总和,它是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升华,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是律师文化的重要的乃至关键的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的全部内涵,具体讲,它是律师事务所在长期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积极倡导、培育而积淀形成的支配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及工作人员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主导意识和风格,它是律师事务所特有的理想目标、价值追求、道德准则、意志品质、服务宗旨、团体作风的高度概括,是律师事务所个性特征和本质内容的体现和凝聚,因此,它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支柱,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
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具有如下特点:
1、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全体或团队精神,它是律师事务所全体或团队的创业意识,代表了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统一的主导意识。
2、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对本律师事务所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它凝聚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核心合伙人、律师及工作人员在长期的执业、管理活动中的追求和方向。
3、律师事务所的精神首先体现在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它是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精神的化身。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形成过程中,具有其它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可替代的定位和导向作用。
二、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精神内容
人需要有精神,一个单位或团队也需要有精神,积极的单位或团队的精神能够发挥精神变物质的强大作用,产生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庆精神”、“雷锋精神”曾经感染、激励、鼓舞了几代人在建设新中国的过程中艰苦奋斗、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近年来风靡全国的文学作品《亮剑》及其改编的电视连续剧,反映的是战争时期军人的精神。所折射出的“亮剑精神”就是军队的军魂,它是指在与对手交锋时,在面对困境与挫折时,都能勇敢地面对,无论对手多么强大,无论困难千万重,都要有敢于亮剑的勇气和自信。即使手中无剑,但心中有剑,有必胜的信念。
律师事务所同样也需要有精神,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撑,它能够保证和促进事务所的健康、稳步、持久发展。那么,一个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呢?笔者认为,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应当具有几个特定的标准:一是它应当反映律师行业发展的规律性与社会发展的时代性及律师职业的特色性;二是它应当体现律师职业的道德准则、价值追求与行为规范要求;三是它能够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和彰显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四是它应当体现律师事务所优良的个体特性与风格。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如下几种精神:
第一,团结合作、相互信任的精神。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没有团队精神,就像惊涛骇浪中的一叶小舟,势必面临随时被吞噬的危险。律师事务所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同样需要团队精神,只有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齐心协力,团结合作,相互信任,发挥和整合每个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源与专业优势,才能形成一种无坚不摧的合力,才能战胜发展过程中的一切困难,并保证律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地发展。一个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团结合作、相互信任的精神,真正有了“海纳百川”的气度,才能够做到“有容乃大”,这是律师事务所聚集优秀人才、发展壮大的前提。
第二,勤勉尽责、开拓进取的精神。
律师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诚的态度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彻底的维护。作为一个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结合律师事务所所处的新环境,树立具有律师行业规律性和市场经济特色及体现时代个性的观念,彻底破除自我封闭与墨守成规的思维模式,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以充分肯定竞争、保护竞争和倡导竞争,建立完善的能够体现竞争观念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以竞争求得高质量、高效率和大发展,为律师事务所走向国内、国际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服务大局、乐于奉献的精神。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其职责除了竭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外,也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所以要克服把律师职业与做生意的商人等同的狭隘观念,律师应当有全局观念和政治观念,要有坚定的信念和信仰,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因此,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就要具有一定的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精神。
第四,厚德明法、弘扬正气的精神。
律师职业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中心的,法律服务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律师是法律之师,更应当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更应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的,律师的天职就是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此,律师首先就应当讲正气,要具有“壁立千韧、无欲则刚”的傲骨和品格,这也是为人之道的根本所在。作为培育律师个体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就更应当具备诚信规范、弘扬正气的精神。
第五,诚信执业、规范自律的精神。
律师业作为一个以法律服务为手段的职业,是否讲究诚信和是否规范执业决定着这个行业的生命力,诚信规范是律师职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基本准则与本质要求,律师应当成为引领社会诚信和行为规范自律的楷模。诚信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信用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则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也要而且符合行业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并讲二者贯穿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为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把律师的诚信执业和规范自律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来对待,并贯彻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的始终。
三、律师事务所的精神之功能效应
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所具有的内涵和特性,决定了它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文化建设中处于关键和核心的地位,并在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效应,表现在:
1、凝聚功能,即能在律师及工作人员心目中产生归属感和感召力,使得他们自觉地将个人的行为和奋斗目标与事务所的行为和奋斗目标趋于一致,并使得他们在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目标和律师个人目标的奋斗过程中相互信任并紧密地团结起来。
2、激励功能,即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造成一种和谐的倍受鼓舞的氛围,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受到熏陶和感染,并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从而激发起饱满的热情、高昂的士气和坚强的战斗力,极大的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3、规范功能,即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自觉地引导和规范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意识,使得他们自觉地将个人的行为与律师事务所的需要及律师行业的要求相符合。
4、影响功能,即能通过律师事务所具有特色和个性的价值观与理念及由此指引下的规范行为,在社会上产生正面影响,从而起到塑造品牌和宣传事务所及扩大事务所社会影响的积极效果。
总之,一个积极健康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它的功能效应是巨大的。它会主导或决定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效果。通过培育积极健康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来推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文化建设,从而实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创服务品牌、建长效机制、树行业形象的效果和目的。
四、如何培育积极健康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
一个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的积极的精神,其培育和形成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自觉把培育律师事务所的积极的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从抓好律师文化建设入手,不断培养教育出一支精神抖擞的新型律师队伍。不仅注重具备科学的管理模式,而且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律师文化,真正实现“形与神”、“内与外”的完整统一,促进律师事务所的“三个文明”(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要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不断塑造能够体现律师行业发展的规律性与社会发展的时代性及律师职业的特色性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并能始终与时俱进。具体来讲,一个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健康的精神的培育过程离不开如下因素:
一是法律、政策及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的引导
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法治环境,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关于律师发展的政策,客观上都对律师精神和律师事务所精神的培育起着引导作用,这是律师事务所的精神逐步培育和形成的外部因素。可以说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民主法制的程度增加,随着国家和行业对律师业发展的政策越来越科学、灵活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精神会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是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的示范。
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的思想意识、个人品行和道德准则、思维方式和习惯、价值观等,直接主导着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讲,有什么样的核心合伙人,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的个性对律师事务所精神的培育和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关键的,是律师事务所精神培育和形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的风格在内部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内容特色。核心合伙人的风格不同,其语言和行为表现、管理思路和思维模式、处理各种事务的方式、文化主张等都会显然不同。
三是律师事务所制度设计和氛围的营造。
培育律师事务所积极健康精神,与律师事务所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氛围是分不开的。事务所除了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本事务所实际的制度和机制外,还要着眼于氛围的营造。律师事务所要围绕调动人的积极性而实施管理战略。将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个成员都作为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来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利益,要努力做到上下之间和律师及工作人员彼此之间互相信任,互相沟通感情,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增强每个成员为实现事务所目标的通力合作精神。在事务所内部形成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使事务所的每一个成员都深刻地感到一种精神支柱的存在,一种文化气质和氛围的存在,从而在思想上归属于律师事务所,为律师事务所贡献出自己的全部才智。
四是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个体精神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因此,它与律师及工作人员个体精神是一种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积极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可以培育律师个体的优秀精神,另一方面,众多优秀个体的精神更容易整合和形成积极的团体精神,即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因此,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对于培育优秀积极的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二○○六年十月十日